2025年6月22日,民政部公布了《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78号)。该办法共21条,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办法明确了社会团体未按要求年检将被处罚,具体内容如下:处罚情形:社会团体年检期间存在年检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未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以及其他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等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其他违规处理: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中发现社会团体存在其他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情形、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若发现社会团体及其负责人存在涉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形的,依法将问题线索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此外,《办法》还对年检对象范围、材料要求、程序要求、年检审查、年检结论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例如,明确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按规定接受年检,但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依法登记成立不满6个月的社会团体,可免当年年检。年检程序方面,包括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社会团体报送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作出结论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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