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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缴社保?这波操作直接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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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wen.mobi 发表于 2025-8-1 00: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试用期不缴社保确实是违法行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自用工之日起,劳动关系即已建立,用人单位就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由不缴社保,违反了法律规定,将面临相应处罚。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此外,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如果劳动者遇到试用期单位不给缴纳社保的情况,可以先与单位沟通,要求其依法补缴。若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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