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商场因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收警示函,投资者权益保障再响警钟
一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不仅让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陷入法律困境,更因信息披露问题揭开了上市公司治理的旧伤。
江苏证监局近日对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该公司在子公司徐州中央百货大楼与徐州旭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进展情况,亦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导致2025年半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
01 监管出手
江苏证监局发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指出,中央商场在子公司诉讼案件中存在两大违规行为: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进展情况以及未及时进行会计处理。
这些行为直接导致公司2025年半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该局认定公司董事长兼总裁祝珺、董事会秘书李尤、财务总监金福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02 连锁反应
继江苏证监局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也迅速跟进,于11月21日对中央商场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
上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在监管警示决定中表示,中央商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的多项条款。
监管指出,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祝珺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财务总监金福作为财务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李尤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
03 信息披露红线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是随心所欲的自愿行为,而是有严格监管要求的法定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该办法明确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04 为何诉讼披露如此重要?
在北京三中院近期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某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未披露累计标的占公司净资产50%以上的重大诉讼,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该案裁判要点明确,上市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在收到起诉材料后,对所涉诉讼的重大性具有充分认知,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应当认定负有立即报告并依法披露的义务。
披露重大诉讼不仅关乎公司诚信,更直接影响投资者决策。当投资者不了解公司面临的重大法律风险时,就无法准确评估公司价值和潜在风险,可能导致投资损失。
05 整改与反思
面对监管措施,中央商场发布公告回应称,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所指出的问题,将深刻反思,严格整改。
公司承诺加强相关人员对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中央商场还特别表示,本次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无小事。在中央商场案例中,子公司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因未及时披露诉讼进展,最终引发了监管连锁反应。
从江苏证监局的警示函到上交所的监管警示,这条监管轨迹映射出中国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严密性。
正如北京三中院在相关案例中阐释的,上市公司随意选取披露时间,迟延披露重大诉讼,实质上剥夺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也不利于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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